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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时间:[2019-01-17]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创新人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协《关于实施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中原XXXXX”的通知》(豫组通〔2017〕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旨在选拔、培养和引进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重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通过有计划、有重点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打造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创新人才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四条 创新人才每年遴选一批。遴选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创新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原学者、科技创新领军(杰出)人才和有造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创新人才建议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负责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

  第六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创新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科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与河南省内的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创新人才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满五年);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优势特色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5.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XXXXX”青年项目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获得者等;

  6.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创新人才重点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开发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条 创新人才每年遴选一批,管理办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书》、《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以及有关附件等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者,根据其已完成科研项目、获得成果、发表论文、授权专利等科研业绩已知情况,提出申请人初步排序意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过同类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五条 专业组评审。对申请者科研业绩已知情况和拟开展的项目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审。科研业绩已知情况由管理办公室提供初步排序意见,专业组进行审核;拟开展的项目水平由专业组提出意见。专业组综合申请者上述两方面的情况,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意见表,组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六条 评委会评审。管理办公室对各专业组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时,候选人需到会答辩。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获资助者建议人选。如确定的获资助者建议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中原XXXXX”专项办公室。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创新人才获得者,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获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中期评估,获资助者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终止实施”三类。

  第二十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验收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的总体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超过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验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由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批复。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获资助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后,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完成,需对进度或任务进行调整时,由获资助者如实填写《申请调整报告》,报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创新人才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中止资助,并上报“中原XXXXX”专项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的,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严肃处理。已经获得经费支持的,一律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中止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9月27日发布的《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管理办法》(豫科〔2017〕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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