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24〕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由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由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
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现任党政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由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
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实施的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等事宜。
第三章 审计整改内容
第七条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的实施和结果报告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成立审计整改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对照审计报告中所附“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审计报告中的建议,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组成;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整改的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
(四)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节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60 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附证明资料(含电子文档),同时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对审计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间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落实审计整改的证明材料;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应做到未审先改、边审边改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五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实行跟踪检查机制。采用“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对账销号清单”对接机制。
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执行的审计整改事项按规定程序适时清理销号。
第十三条审计整改实行督查机制。督查组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组成,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四条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配合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度及处理意见;
(四)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章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与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执行审计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在审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审计整改责任,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提高管理水平。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