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24〕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校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包括:
(一)履行经济责任的中层正职干部;
(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中层副职干部;
(三)履行经济责任的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干部。
第四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同责的要求,按照 “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议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审计报告及问题整改、结果运用情况,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审议处理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审计组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第六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报批后调整实施。
第八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资源情况,可以采用内部审计和购买审计服务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尤其是内部控制及风险防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负责成立审计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开展审前调查,并在实施审计工作3 日前,向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综合室。审计组以适当方式对审计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成员、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应提交的审计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四)内控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六)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九)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根据审计需要综合采用检查、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审计所需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充分听取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及时了解与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中层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终止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书面征求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如有异议,审计组及时对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达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并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学校纪委综合室。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学校纪委综合室移交的,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根据查证和认定的事实,在审计范围内对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对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审计评价时,把中层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中层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中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有关单位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权限和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关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作为其采取相关措施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等其他监督职能部门的贯通协调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按照校内有关整改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