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电子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档案管理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人为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档案管理全面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专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计档案具体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审计档案按照审计项目分为财务审计类、工程审计类、经济责任审计类、其他专项审计类等类别。
第六条 每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 4 个单元的顺序进行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 档案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分列文件在后。
第八条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中立卷。
第九条 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材料目录、卷内材料、案卷备考表等进行装订,逐页有序编号,标注内容完整,装订规范。
第十条 坚持谁主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对需要移交到学校档案馆的审计档案,经审计处负责人验收后逐年移交学校档案馆,并做好移交手续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社会影响、金额、涉及的法律法规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 年、10 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 30 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 10 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审计处和档案馆、相关部门依规依法确定,审计档案的销毁按照《新乡学院档案鉴定及销毁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借阅审计档案,按照学校档案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院政字〔2021〕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