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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编辑:审计处(黄钰彬)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7日 11: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有效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使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和其资金等。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具有相应职能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在完成国家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确定工程项目审计阶段或环节。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四、主要采用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观察法和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五、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独立实施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前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前阶段是指立项及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阶段。

一、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审计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项目立项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

(三)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项目投资估算情况。

二、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二)初步设计和概算。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审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审计主要分类

一类是“双审”工程,是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分别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并由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进行审核。

二类是“单审”工程,是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委托一家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由审计处审核。

第十条 列入预算审计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双审”工程的范围:投资在60万元以上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二、“单审”工程的范围:6万元()—60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1万元及以上—6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审计采取备案抽查制,工程结算价所有增加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漏、错;

三、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四、费用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等;

五、修缮工程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审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乡学院招标项目校长办公会纪要及相关立项手续;

二、发改委批文及政府采购申报表;

三、施工图纸(含电子版)及设计变更;

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含电子版);

五、编制说明;

六、零星修缮工程须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零星修缮工程维修清单(包含维修位置、内容、维修工程量、维修材料规格型号以及品牌等),相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签字,部门盖章;

七、其他资料。

送审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审计处不予安排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审计程序

一、“双审”工程审计程序

(一)报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报送到工程审计科

(二)接收工程审计科接收符合要求的审计资料后,报部门领导批准,审计处根据送审资料和有关审计政策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初步审计;

(三)委托:在初审的基础上,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抽取委

托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报部门领导及校长审批,办理委托审计相关手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项目预算审计;

(四)踏勘: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审计处参加工程审计前的现场踏勘,并做好现场沟通协调工作;

(五)审核: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审计处参加对两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进行核对、审核;

(六)审批:审核结束后,审计处将审计结果报部门领导、校长审批;

(七)反馈:审计处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二、“单审”工程审计程序

(一)报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报送到工程审计科

(二)审核:工程审计科接收符合要求的审计资料后,报部门领导批准,审计处根据送审资料和有关审计政策安排工程审计人员进行审核;

(三)踏勘: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审计处参加工程内审前的现场踏勘,并做好现场沟通协调工作;

(四)审批:审核结束后,审计处将审计结果报部门领导、校长审批;

(五)反馈:审计处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审计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审计内容

一、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

二、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三、检查专用合同条款中工程造价变更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四、检查专用合同条款中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

五、检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审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招标文件底稿;

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标文件审计程序

报送:招标办将招标文件底稿等相关资料报送到审计处

二、审核:审计处审核并出具《审计处文件审核意见及反馈表》;

三、反馈:审计处将《审计处文件审核意见及反馈表》送达招标办,招标办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审计处。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审计

第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审计是指对学校自行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合规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九条 招投标过程的审计内容

一、主要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

二、检查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三、检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理;

四、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 招投标过程的审计程序

一、接收通知:招标部门提前3日通知审计处参加招标活动,并提供各种招标形式的招标文件等材料;

二、参加招标:审计处参加招标活动,按照审计内容,履行职责;

三、签署意见:招标活动结束时,审计处在相关文书上签署监督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竣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审计内容

一、检查竣工验收小组中责任主体单位及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符合竣工验收规定;

二、检查是否制定验收方案,评价验收方案的合理性;

三、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四、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检查监理机构监理资料,重点核查监理机构在本工程重要部位与工艺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过程的有关资料;

五、检查承包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工程竣工资料;

六、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涉及重要功能变化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现场查验落实情况;

七、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八、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审计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乡学院招标项目校长办公会纪要及相关立项手续;

二、发改委批文及政府采购申报表;

三、施工、竣工图纸

四、招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中标通知书;

五、各类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六、图纸答疑和会审会议纪要;

七、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含审批表)、建筑材料及设备认质认价报告;

八、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九、工程责任主体单位会签的地基验槽、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一、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十二、施工技术资料;

十三、验收方案(包括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验收内容、时间、地点、实施方案等信息);

十四、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审计程序

一、接收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准备,并提前3日通知审计处参加验收活动;

二、审核资料:审计处提前或在验收会议现场审核竣工验收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验收资料不完整或验收准备不充分的,将不参加工程现场验收);

三、现场验收:根据实际情况,审计人员应参加工程现场验收,并监督验收方案执行情况;

四、签署意见:工程项目验收完毕,审计人员在相关文书上签署监督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三、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加大工程造价的风险;

五、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计算及依据是否准确、合理;

六、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七、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人工及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乡学院招标项目校长办公会纪要及相关立项手续;

二、发改委批文及政府采购申报表;

三、招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五、图纸答疑、图纸会审记录;

    六、开工报告;

    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施工、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九、变更、签证(包含相应的审批手续);

十、材料价格认定单;

十一、工程量清单;

十二、分包项目清单;

十三、甲供材及乙方供材调差部分名称及供应数量清单(包含工程管理部门、供货方和施工方的原始交接凭证);

十四、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须加盖公章和造价人员执业章并含电子版);

十五、实际工程进度表;

十六、新乡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或新乡市审计局要求的其资料

十七、相关资料。

送审资料不合规、不齐全、不完整,审计处不予接收;审计处接收后,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后补资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的审计程序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单位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保证送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基础性上,及时转交审计处工程审计科,工程审计科审核、接收后,报请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施审计。

需外审、合同价无变更的固定总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审计科收到结算资料审核通过,审计处报校长审批后,直接整理相关结算资料报送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审计局审计;后续按外审程序的(六)—(八)执行。

结算审计分内部审计(简称“内审”)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简称“外审”)两种。

“外审”工程的范围:投资在6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内审”工程的范围:6万元(含)—60万元(含)以下校内自行招标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1万元及以上—6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审计采取备案抽查制,工程结算价所有增加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一、建设工程项目内审程序

(一)审核:工程审计科接收审计资料后,报部门领导批准,审计处根据送审资料和有关审计政策安排工程审计人员进行审核;

(二)踏勘: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审计处参加工程内审前的现场踏勘,并做好现场沟通协调工作;

(三)确认:工程审计人员审核结束后,报请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审计人员和施工单位代表对核对无异议的结算结果签字确认;

(四)审批:审计处将审计结果报部门领导、校长审批;

(五)反馈:部门领导、校长审批后,审计处将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反馈至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六)归档:工程审计科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建设工程项目外审程序

(一)初审:工程审计科接收审计资料后,报部门领导批准,审计处根据送审资料和有关审计政策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初步审计;

(二)委托:在初审的基础上,审计处按照规定抽取委托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报部门领导及校长审批,办理委托审计相关手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项目结算审计;

(三)踏勘: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审计处参加工程内审前的现场踏勘,并做好现场沟通协调工作;

(四)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工作方案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五)确认:审核无异议后,审计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代表在结算结果上签字确认,审计处向校长、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

(六)报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工程审计科整理相关结算资料报送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审计局审计;

(七)审批: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局评审(审计)结论出具后,审计处将评审(审计)结果报部门领导、校长审批,评审中心或审计局出具评审(审计)报告;

(八)反馈:评审(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处将评审(审计)报告反馈至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九)归档:工程审计科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程结算的内审和外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合审计处和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协助解决在审计中遇到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问题,审计处应加强施工方、外审方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促使审计结果的形成,同时,要加强对外审方审计质量的监控。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的,履行规定手续后,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以下建设项目一般不予内部审计

   一、未列入学校计划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存在明显程序违法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非经特别授权的建设项目;

三、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结算审计;
四、报送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

五、合同变更金额超过10%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以报审金额为基础,审减率在5%()以内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校方支付;审减率超过5%(不)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由承包人全额支付,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施工期间,建筑材料或设备价格浮动符合合同调整约定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含数量、规格型号、相关验收人员签字及质量合格有效证明材料等),审计处根据情况,进场随机抽检核实;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材料或设备价格调差所需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自身情况,逐步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已经审计项目应在必要时安排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审计。对没有按照审计意见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政策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需要移交的,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有关数据及要求,如政府及校内有关规定变化,本办法从其规定。原《新乡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政字[2016]53号)和《新乡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校政字[2014]116号)同时废止,相关事宜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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