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校内部门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审计、预算管理及执行审计、收入管理审计、费用管理审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审计、专用基金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审计。
第四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财务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并适应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需要;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
第五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各项收支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内容是否合规;预算执行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调整方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 收入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有上缴任务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使用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费用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各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费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费用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费用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 专用基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资产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学校全称设立的)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二、应收和暂付款项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履行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
四、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产权是否明确,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履行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捐赠是否经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入是否符合规定;
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是否设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收益进行回收,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七、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负债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者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的所有内容是否完整,所列各项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或本部门报告年度的财务状况,对本年或下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是否恰当、有效。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具体资料如下:
一、本部门的基本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总结报告等;
二、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等;
三、审计时限内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分析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四、根据财务收支审计的不同要求和内容,审计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部门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校领导审批后下发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落实,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规范审计行为,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校政字[2014]117号),同时废止。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