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校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规章 >> 正文
校内规章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新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编辑:审计处(游中玮)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 17: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学校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学校设置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备审计、财会、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处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需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2.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对基建、修缮工程进行审计;
 
5.对货物、服务采购及其他大额支出事项进行审计;

6.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7.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对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9.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管、移交及保密工作;

10.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和流程,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对审计发现问题,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程序向学校党委、校长报告,并经学校研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遇国家审计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调整发生抵触的,以国家审计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党字[2021]7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新乡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下一条:新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