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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编辑:审计处(黄钰彬)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7日 11:3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指对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学校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审计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设置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选择热爱审计事业熟悉审计财会业务掌握财经法规、工程技术必要专业知识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 

审计处履行内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处和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 内审人员需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权限

第十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基建修缮工程进行审计;
    六、货物、服务采购其他大额支出进行审计;

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八、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进行审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对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管、移交及保密工作;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 审计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审计结果运用

十八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十九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十条  审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程序向学校党委、校长报告,并学校研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责任追究

二十三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其他情形。

二十四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其他情形。

二十五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 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遇国家审计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调整发生抵触的,以国家审计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政字[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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