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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编辑:审计处(黄钰彬)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7日 11:2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校内部门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审计、预算管理及执行审计、收入管理审计、费用管理审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审计、专用基金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审计。

第四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财务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并适应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需要;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

    第五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各项收支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内容是否合规;预算执行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调整方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 收入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有上缴任务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使用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费用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各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或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费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费用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费用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 专用基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资产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学校全称设立的)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二、应收和暂付款项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履行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

四、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产权是否明确,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履行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进行账项调整;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捐赠是否经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入是否符合规定;

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是否设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收益进行回收,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七、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负债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价方法,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者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的所有内容是否完整,所列各项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学校或本部门报告年度的财务状况,对本年或下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是否恰当、有效。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具体资料如下:

    一、本部门的基本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总结报告等;

    二、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等;

    三、审计时限内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分析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四、根据财务收支审计的不同要求和内容,审计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部门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校领导审批后下发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落实,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规范审计行为,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校政字[2014]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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