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校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规章 >> 正文
校内规章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新乡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编辑:审计处(黄钰彬)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7日 11: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等有关规定和相关审计准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各院、部、处()、中心、科研平台等机构中层正职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副处级干部)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按照“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二、指导、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四、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办公室下设审计组,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处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可以提出内部自行审计、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两者相结合的审计形式建议,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实施的审计形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党委和行政各项工作决策和部署,履行本部门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发展情况;

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部门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法以及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法和损失浪费问题;

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浪费和重大损失;资产收益上缴学校情况,有无擅自出租、出让学校资产问题各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验收、报废、处置情况,有无违反相关规定;

部门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情况,有无违反招投标规定问题,使用效益如何;

与外单位协议、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限以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限。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 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出具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实施审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个人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 审计处接受委托,确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一经确立,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根据工作要求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第十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开展审前调查,并起草审计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原任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第十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由党委组织部与审计处联合召开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或集中动员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及邮箱等。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签章。应提供的审计资料包括: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包括:职务、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单位基本情况、履职情况、机构及人员编制、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重要经济决策及效益效果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情况、重要成绩、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及完成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包括: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

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与其相关的立项、考察、论证、验收、执行情况等资料;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管理情况;

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

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依规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等;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进行审核,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依程序报学校党委审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纪委等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

应当由纪委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 审计处应当根据查证和认定的事实,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职责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依程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涉及整改情况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依程序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受理相关问题线索、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措施,健全制度,改进管理。

第三十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 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按照《新乡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院政字[2021]69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领导小组、审计处、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字[2015]7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新乡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下一条:新乡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