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工作,根据《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是指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核准,具备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地方或行业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或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
(二)拥有一定数量具备内部审计质量评估资格的人员;
(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业务资格的核准和监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可以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申请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备内部审计质量评估资格的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业务资格。
第七条 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业务资格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交以下材料,提出延续申请:
(一)延续申请表;
(二)3年内完成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项目情况,包括被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
(三)3年内从事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是否担任评估组组长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在业务资格有效期内,如机构业务范围、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告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可以视情况重新核准其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业务资格。
第九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必须按照《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开展质量评估项目前,应当与被评估单位签署协议,确定评估范围、实施时间、评估人员和费用等事宜,并于协议签署后7日内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评估人员构成、评估所需时间等情况,与被评估单位协商确定评估费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向被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当于7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应当定期公布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结果。对于评估结果为“总体遵循准则”的,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向被评估单位颁发评估结果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有权对评估机构开展的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评估机构未按照《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和《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试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并可取消其评估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