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规划,不如领导一句话”,从此将成为历史。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来说,“法治是必由之路”这句话,不再是挂在嘴边的宣传口号,而是实打实的规定动作!
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图: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为什么要给重大行政决策,戴上这一“紧箍咒”?《条例》里有哪里“亮点”,又预期取得哪些实效?今天,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就来说道说道——
“朝令夕改”“匆匆下马”?对这些决策说NO!
小伙伴们可能记得这样的例子:
几年前,一些地方的城乡规划“来去匆匆”,一些敲锣打鼓开建的地标式建筑建成不久,就因规划变更而沦为短命建筑。在一些地方,耗资4000万元建成的会展中心,投入使用5年后,就因在原址上修建五星级酒店而被拆;在一些地方,概算投资7000万元的“国内最高人物铜像”开工一年,就告停工;在一些地方,斥资2.7亿元建成的“文化长廊”,仅建成3年,又被以3亿元的代价拆除。
(图:左边是2014年9月7日,某市风情港旁边的柳宗元铜像,围有绿色防护网部分开始“清理”。右边是柳宗元铜像设计效果图。)
规划规划,不如领导一句话,折射出的是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的“乱象”。
也有一些决策,虽然旨在造福一方,却因为“怠慢”了民意,引发群众不满,而落得个草草收尾的结局。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谈到《条例》的出台背景,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说,近年来,各级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一定程度上有所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图: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
可以说,在违法决策、低水平决策面前,政府、社会、企业只会“三输”,没有赢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条例》,正是着眼于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而来。
“拍脑袋决策”?“朝令夕改决策”?……这部行政法规,剑指种种行政决策中的乱象,似在庄严宣告:有决策权不能任性,依法而为是必选项!
《条例》四大“亮点”:护航决策更靠谱、更得民心
依法而为,怎么依?
长安君注意到,《条例》专门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个个有料——
首先,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条例》规定,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据《条例》进行决策和调整。
市场、发展、环保、基建……尽管我国各地发展还不平衡、面对的主要挑战不尽相同,但上述事项,无一例外具备一个共性:“重大”。
或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条例》宣告:这些大事,行政决策必须更加科学、民主、法治,不仅不能搞特殊,而且要求会更高!
其次,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尤其是重视“民意的参与”。《条例》逐一明确、细化了五大程序,也就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变“一言堂”、“拍脑袋”为广纳民意、群智群聚。
可以说,只要法定程序得到严格履行,“低级错误”、“奇葩决策”就很难逃过民意、专业、经验和法律的层层筛查。而民意的广泛参与,更是最好的宣传教育,严谨的程序也将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最稳固的民意基石。
此外,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有句话叫“时过境迁”,决策成型之后,如果一成不变,就成了新版“刻舟求剑”。但是怎么变?也得讲规则!
《条例》规定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制度。个别不合时宜的重大行政决策,就有了制度化的调整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也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这是杜绝“朝令夕改”的题中应有之义。
最后,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如不问责,《条例》就难有牙齿。过去,对于城市建设的建了又拆,有人戏言“拆有理,建有理,唯独资金浪费无人理”,反映了舆论对于决策严重失误却“不担责”的不满。
《条例》对此专门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并特别提出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当法规长出牙齿,当“拍脑袋决策”不能“拍屁股走人”,领导干部作决策,自然要三思而后行。
一条条,一件件,都在合力做一件事:扎紧扎牢政府权力的笼子。哪怕我们的公共资源再丰厚,也不该为一些重大决策失误“众筹式买单”。确保重大事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靠挺在前面的制度!
百尺竿头,法治政府建设更进一步
《条例》出台的意义,不止于此。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熊选国说。
横向地看,《条例》的用意显而易见:让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让行政权力制约监督得到强化,让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更加平稳有序。
纵向地看,《条例》又是整个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设定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同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他专门强调:
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在2019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依法决策”谈得更多、更细。会议指出: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规范的程序、科学的决策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放在历史维度上,《条例》的出台更具有了纵深感。法治政府建设百尺竿头,它无疑让其更进一步!
近年来,长安君注意到,诸多重大改革事项,都经历着从“大写意”到“工笔画”的过程。法治政法建设也不例外:在继创设宪法宣誓、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等等举措之后,《条例》的出台,仿佛在法治政府这幅“工笔画”上,所描摹的最新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