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处级及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发办〔1999〕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及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河南省教育系统内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的处级及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任期内,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教育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收支两条线”,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流、挤占、挪用收入问题;
(四)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能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五)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管理是否规范;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九)财经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十)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一)单位和经济责任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二)委托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组织或人事等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组织或人事等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内部审计机构。述职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遵循客观性原则、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责任区分原则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包括指导、检查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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