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招标采购、验收、核算、产权登记、使用成效的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盘点、维修、报废或出租等管理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七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实行企业性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优劣情况。
在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结构情况时,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当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应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和系统的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并留有数据接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不应当影响和损害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运行,对于所取得的文档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遵守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数据使用、管理的规定,并履行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河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下一条: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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