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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 编辑:sjc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6日 11:05 点击:[]
    当前,各级审计部门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采取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配合等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结果运用力度,在加强干部监管、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在审计时效、评价标准、责任界定、结果运用机制等多方面存在不足,直接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责审计时效性不高
  “先审计、后离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但从目前多数地方落实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先任后审”的逆程序作法,主要是因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安排调配完毕公布上任后,才通知审计部门去审计造成的,这种“马后炮”式的审计, 使得审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很被动。一方面是对查出的问题不好处理。因为领导干部已经调离原单位,与这个单位没有了经济关系,如果进行处理,实际上是对这个单位进行处理,或是由新任领导干部承担了经济责任。另一方面是对查出的问题拖而不决。对需要追究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部门要向党委、政府、组织、纪检等部门进行汇报。有关部门因顾虑到领导干部已经调离、提升,再要去重新处理,就等于否定了自己安排使用干部的正确决定,因此,致使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走了过场。
  (二)经济责任评价标准不统一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直接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科学性,但是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是多样、复杂的,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功过是非作出准确的评价,没有统一、具体的审计评价标准是难以做到的。目前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审计评价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或过于宏观,或过于宽泛。二是有的审计评价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未突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三是有的审计评价干脆采用写实的方法进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利用价值。这在客观上给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三)经责审计责任难界定
  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前任与现任的责任。目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都未进行全面彻底的清产核资,仅局限于会计数据反映,资产损益也相应难以核定,从而也就对前任与现任的资产损益责任难以定位。二是与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不能及时划分。如:在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审计他们机关、站所的财务状况,对村的账目未全面审计和核查,从而造成经济责任认定范围不全。三是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这一问题尤其在乡镇表现比较突出,乡镇党委书记是负总责的,而乡镇财政又是乡镇长主管的,在划分经济责任时,究竟应由乡镇长负责,还是由党委书记负责,以谁为主负责,还是共同负责,各承担的责任是多少,难以定论。
  (四)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制尚不健全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既是审计机关的关键性工作环节,也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被审计单位等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从目前情况看,各地虽然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相关单位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到位,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职责履行不够充分,各部门把精力放在了审计实施和听取审计情况汇报上,对实质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深层次地研究和剖析,没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责任追究等相应的制度,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
  (五)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
  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委托部门的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戒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二、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计划管理,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
  在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的环境下,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管理,确定重点部门和领导干部,结合任职情况,编制3-5年的滚动审计计划,改变临时任务多、计划性不强的局面,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增加预防力度,防患于未然,减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
  (二)加大研究力度,规范经责审计的责任认定与评价制度
  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直接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配合机制,确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充分发挥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责任制度。一是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组织部门研究任免干部时,要听取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使用干部时要将审计结果与干部任用一一对应。三是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四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审计结果运用落实情况列入工作督查范围,促进审计结果切实运用到位。
  (四)健全公开制度,创新扩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和平台
  一是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将审计结果公开既是对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考验,也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迅速进行整改。二是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通报制度。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归纳、总结工作,并形成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报告,经过联席会议研究,根据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三是将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任前公示相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地了解拟任用的干部情况,尤其是经济上的问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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