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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审计处(游中玮)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 17:35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的经济行为,促进工程管理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及风险防控,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乡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党字〔202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学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全过程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各阶段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 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具体工作由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招标方式产生或从学校公司库中抽取产生,参与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经验,社会信誉良好。

第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的费用,按照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用参照国家或河南省有关收费标准,根据中标金额或费率计取。

第八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与中标或抽取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协议的签订,并在协议中明确全过程审计的方式、内容、职责、权限等条款。

第九条 审计处在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如下:

1.负责组建以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为主,有审计处人员参加的审计项目组。

2.负责全过程审计的组织协调,在造价审核中出现的争议,与工程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组织召开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商议,再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

3.审批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服务计划,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和确认。

4.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进度进行评价和监督。

5.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审计费用申请,经审计处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支付。

6.明确审计工作纪律,监督社会中介机构落实廉洁审计、文明审计。

第十条 工程、招标等管理部门在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如下:

1.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及项目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拟定的招标、合同文件,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向审计处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图纸会审、造价增减1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现场审查以及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3.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协调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落实全过程审计整改意见。

4.在合同订立时,应明示学校全过程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如下:

1.认真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工作职责,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2.负责制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和服务计划,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全过程审计方案应包括人员配备、技术方法、工作制度等。

3.及时派遣专业工程师进驻工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全过程审计记录;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分析和评价,按约定周期出具审计阶段性报告;竣工结算后出具全过程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咨询意见书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加强与审计处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全过程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5.坚守审计岗位职责,严守审计工作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落实廉洁审计、文明审计。

第十二条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确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审查与评价

审核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是否有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2.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

主要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完整、严密,是否符合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3.施工合同的审计

主要审核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合理;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违约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4.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审核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5.设计变更的审计

参与图纸会审,对重大设计变更(增减10万及以上)进行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对设计变更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等,并对设计变更进行阶段性造价审核汇总。

6.工程签证的审计

对于10万元及以上工程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处派人到达现场,参与现场审查、取证和造价审核工作,否则,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对于10万元以下工程签证,审计处与工程管理部门协商,采用随机抽检方式进行审核。

变更签证审计,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等,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最终出具审计意见。

7.主要材料设备的审计

对于按照有关合同规定需要调差的大宗材料设备,审查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验、验收,设备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具体材料设备调差数量应以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监理月报和施工资料为基础计算;对须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审查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各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8.索赔费用的审计

在施工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及时向审计处反馈,并提供相关审计建议,尽可能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审计项目组做好监督工作,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证据,做好相关记录,最大程度保障学校利益。

9.竣工结算的审计

审核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初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现场勘查,在合理范围内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审核工程结算,包括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工程项目审核结束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全过程审计期间出具的所有审计意见、审核或询价结果等资料,须经审计处二级审核并报学校确认后,统一编号建档,形成格式化的审计文书,加盖公章后发送给工程管理等学校有关部门,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处:

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1.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2.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3.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4.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清正廉洁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经财政局评审或审计局审计后,若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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