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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18]  来源:

   

新乡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校内各部门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以学校委派或相关部门委托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自行立项进行。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依靠内部审计,即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在校内聘请兼职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

    第五条  审计处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预算调整有无确实需调整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说明,调整方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三)各项收支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内容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合规、有效;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审计处对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的问题;

  (二)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收入,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各项事业收入及其他应上缴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三)各项收费收入的取得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票据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真实票据。有无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处对支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实际数据列支,有无虚列虚报套取现金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出是否合规;

   (五)各项经济活动支出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在开展教学活动和依靠学校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以及依据教学资源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分摊;是否坚持配比的原则。

    第九条  审计处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二)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处对专用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

  (三)学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四)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资产和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借或转让(学校全称设立的)账户等问题;

  (二)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和暂付款项的核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核销时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坏账、呆账是否按规定处理,是否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审批后及时处理、核销。

  (四)设备、大宗物品、图书、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有无不按规定自行购买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行为;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捐赠是否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学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转入待处理资产损溢;

  (七)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及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八)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接受捐赠、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九)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分别管理、核算,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定期归还和上缴。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财务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所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三)财务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学校当年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反应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限期提供与审计相关的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总结报告等;

   (二)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等;

   (三)审计时限内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分析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

   (四)根据财务收支审计的不同要求和内容,审计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予重视,按照审计处审计要求给与积极配合,指派专人负责联络沟通,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等不同的方式,根据时间需要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专项、跟踪、后续审计等方法。

    第十七条  为提高审计成果的转化,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被审计单位应重视执行和落实审计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改进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规范审计行为,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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