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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作者: 编辑:审计处(游中玮)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17:50 点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结合,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规范,与时俱进压实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一是新增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相关群众不理解甚至个别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煽动群众聚集的情况。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不但不冲锋在前、给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现场处置调度,等待上级介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条例》针对此类现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二是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积极履职,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比如,某县委书记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拖欠农村保洁人员工资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认为是前任留下来的债务,跟自己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关系,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针对此类现象,《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切实负责,积极推动解决,不得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否则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慢作为、假作为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比如某县委书记对于依法处置违规建设商品房问题不重视、不积极,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前往现场督导处置,仅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但却向上级报告已经前往现场处理并妥善解决,最终导致部分基层人员使用虚假材料层层上报,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制度推动党员干部勤勉敬业、积极作为。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对统计造假及对统计造假失察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立足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正确行使权力、积极发挥作用。

鼓励担当作为,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激发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一是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实践中,还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对此,《条例》第八十五条充实相关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二是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但实践中,部分地方存在问责不规范等情形,有的单位部门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随意扩大问责范围,追求从快从重处理,严重挫伤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完善相关规定,督促各级党组织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三是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在第八十六条完善相关条款,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等要求,充实完善相关条款,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在第五条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比如,某市在保障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现该市列入国家重点项目的高铁建设工程因为工期紧张,需要就近开采修建高铁所需的石料,但因采石许可证审批周期较长,采石场所在地县政府为保障国家重点项目的推进和当地经济发展,经集体研究决定在申请采石许可证的同时开采石料供应高铁建设项目。后环保督察发现该县存在未批先采等问题。市纪委监委经综合研判,认为当地县政府未批先采主观上是出于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客观上也是经集体研究后才实施,是为公不是为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最终对研究决策和具体落实的党员干部不再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该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要求当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避免基层党员干部“流汗又流泪”。

《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引。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一是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及全会报告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悟《条例》规定背后的精神和考量。二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真正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让监督执纪执法既有硬度又有温度。三是根据《条例》精神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机制,深化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向被处分人讲清讲透组织良苦用心,推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通过对《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把正风肃纪反腐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纪检监察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以自身工作的高质量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作者:杜道泉 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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