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审计署审计长 胡泽君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李克强总理今年7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强调要限时按项逐条严肃整改,切实构建长效机制。据此,审计署组织全国1万多名审计人员,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的原则,按项逐条对《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涉及31个省(区、市)、100多个中央部门和4000多家单位。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一、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部署落实整改
(一)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审计署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工方案。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整改分工方案要求,逐一制定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各被审计单位能够切实承担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均亲自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等专题部署整改工作,有的还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整改工作组。很多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把整改纳入督查督办,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推进。
(二)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针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承担主管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督促抓好整改工作,有的还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督查,积极推进健全相关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如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158个贫困县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7〕27号)、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的通知,督促地方和企业认真及时落实整改要求。
(三)积极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均报告了解决审计查出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一些地方建立完善了整改协调机制,做到任务、责任、时间节点“三明确”,增强整改合力。如重庆市扶贫办等12个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建立集中联合督促整改扶贫问题机制;有6个省(市)建立了由社保、卫生、财政、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省级医保整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管全省医保整改工作。
(四)强化整改结果运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坚持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如国家铁路局结合整改,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党委工作规则、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多项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还专门制定了整改工作办法,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评价内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
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底,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通过上缴国库、补征(缴)税款、收回贷(借)款和结转结余、加固抵(质)押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4872.5亿元,能够按金额计量的问题整改率(下同)达到95%;处理处分相关责任人员8123人次,制定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境内外投资、司法保障等制度2476项。
(一)中央财政管理及决算草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部分事项未在决算草案中反映的问题。财政部修订了有关收益上缴方案,从2017年起调整决算报表格式反映上述事项,其中对2016年决算少列报当年外债发生额的问题,财政部在当年决算草案中对数据差异做了说明。
2.关于部分预算分配和管理还不够规范的问题。
一是对部分项目预算安排未充分考虑上年执行情况的问题。财政部在2017年预算编制中,除保留个别项目并压减代编规模外,对审计指出的其余项目不再代编预算;同时要求部门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结转结余情况,对结转较多的项目减少2018年预算安排,并及时收回结转结余资金。
二是对部分预算安排方式与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取消了物流业转型升级专项,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避免财政资金直接投向竞争性领域;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直接投向竞争性领域的问题,财政部2017年进一步降低了采取这种方式安排资金的比例,更多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批复10个部门14个项目预算12.02亿元当年仅执行1%的问题,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加快了执行进度,推动重点项目及时完成,并印发通知优化中央本级预算调剂等事项的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对确认不能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435.75万元,已发文要求上缴财政。
三是对部分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不规范、项目推进慢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调整投资计划、收回投资、加快实施进度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20.65亿元;印发通知要求加快工作进度,提前开展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工作,促进提高年初细化比例;完善投资计划下达系统模块,加大与财政部对账频率,避免出现工作不衔接等情况;督促有关项目单位加快进度,对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调整收回投资计划,已促进329个项目开工或完工,有24个项目调整投资计划,盘活财政资金27.84亿元。
3.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还不完全适应改革要求的问题。
一是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界限还不够清晰的问题。财政部在编制2018年预算时,将进一步清理具有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规范中央基建投资预算分配管理。
二是对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还不健全的问题。财政部已明确要求取消政策到期的转移支付项目或支出方向,如需继续实施应按程序报批;加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数量由2016年的94个下降到76个。
三是对有些专项资金安排交叉重叠的问题。部门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对属于中央财政事权重大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加强统筹衔接、避免资金投向重叠。司局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原由农经司安排的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补助,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专项统筹安排;对地区司、环资司同时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的问题,将抓紧修订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同时将建立项目联合审查机制,对可能重复安排的项目在下达前先行对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是对有些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不够严格的问题。财政部分配的3个专项中,2017年已取消人工影响天气补助专项,对就业补助和农业综合开发补助等2个专项严格按因素法等要求分配。
4.关于财税领域部分事项改革亟待深化的问题。
一是对营改增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的问题。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建筑、金融、房地产和生活服务等4个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起草完成全面推开试点方案;牵头建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边试点、边完善”的思路,先后发布8个补充文件。税务总局分5批下发53个文件,解决了74个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出了160余项简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措施。对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税率倒挂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改按11%税率征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一些特殊行业,将制定临时性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向个人采购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税务总局推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将住宿、鉴证咨询、建筑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对建筑业简易计税优惠政策难以全面落实、税负有所增加的问题,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了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异地预征、税款抵扣、审批时限等政策;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了部分甲方供材项目的计税方法,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切实保证改革政策措施落地。
二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部分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财政部已编制完成5个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本,加快编报审核进度,2017年底前将基本完成其他部门指导性目录;要求中央部门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时报送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批复2018年部门预算时将对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开展了对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督查,把分级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督查重点,北京、天津、辽宁、湖北、宁夏等省份已完成全部省级部门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其他大多数省份已有若干省级部门出台了指导性目录。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督导、加快推进。
(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73个中央部门及其332家所属单位问题,各部门单位已通过上缴财政、归还原资金渠道、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84.41亿元,整改率92%,并制定、修订规章制度201项。
1.关于预算及资产资金管理还有薄弱环节的问题。对预决算编制不够准确、虚列支出的问题,29个部门和58个所属单位整改15.54亿元。对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设备的问题,11个部门和38个所属单位整改7.9亿元,有的已停止出租出借。对虚假发票套取或账外存放资金的问题,2个部门和19个所属单位已整改9386.26万元;对违规出借资金或购买理财产品等问题,8个所属单位已收回资金5.26亿元。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60个部门和308个所属单位已整改52.39亿元。
2.关于个别部门公务用车、会议管理和办公用房清理等工作还不够到位的问题。对公务用车问题,均已通过退回车辆、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完毕,其中退回无偿占用或超编制配置的公务用车48辆。对会议管理问题,已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全部整改完毕,其中转嫁的会议费59.2万元已归还原单位。对办公用房问题,相关单位通过清退、调整或封存超标办公用房等方式全部整改完毕。
3.关于利用部门影响力或行业资源违规收费的问题。对违规收费问题,3个部门和24个所属单位已停止或取消违规收费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等8个所属单位出台或修订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质检总局两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培育和引入社会检疫处理单位,截至10月底,35个直属局辖区内增加系统外检疫处理单位12家,系统内检疫处理单位收费标准降低10%。
(三)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放管服”改革有些具体措施尚未完全落地的问题。对未按要求取消、下放的21项审批认证等事项,已取消或下放14项,清理优化5项,停止办理2项。对下放或取消后未能有效承接或监管未及时跟进的11项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通过增加经费保障、制定指导性文件、主动优化调整办理程序等,强化11项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能力和监督,其中对限额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要求各地缩短销保办理时间,相关企业缴纳的21.24亿元税款担保金已基本完成销保手续,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11月1日起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加强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形成联合监管;河北省收回市县暂时无力承接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此外,对部分网上办事系统在线办理效率不高的问题,能源局完善在线审批平台,编制服务指南,已实现能源项目审批“一个窗口”受理和网上办理;抽查的吉林省14家医院中有10家已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另4家正在安装调试或加快建设。
2.关于涉企收费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的问题。相关地方已退还收费1353.74万元,废止涉企收费文件2项,处理处分8人次。如湖南省郴州市不仅退还审计查出的全部问题金额,还自查并退还价格调节基金等4项收费347.8万元。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在全国范围持续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截至10月底,有关部门、地方已为企业减负合计1710亿元,提前完成全年减负1700亿元的目标。此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负责清理并公布目录清单,目前中央层面已没有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3.关于个别地方未严格落实淘汰化解产能相关要求的问题。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已通过淘汰、停止租用落后产能整改完毕;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正在分批次逐步清理。对未按要求关闭或违规批复煤矿问题,相关地方采取撤销新增产能初步设计批复、签订产能置换协议等方式,对违规新增产能的25家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对与大型煤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重叠的42家煤矿,已采取关闭封井、场地恢复等整改措施。
4.关于有的政府投资基金和支持小微企业措施未达预期效果的问题。对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未达预期效果问题,相关地方通过加快推进投资基金设立步伐、参股设立子基金、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等方式,进一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建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筛选审查管理机制,出台和修订相关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推动基金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修订《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信用约束和投资项目对接服务,创新政府投资基金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并将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的责权利关系,加强财政监管。对存在违规转贷行为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小微企业债券列为年度重点关注事项,加强存续期监管,督促发行人和银行将资金切实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地方要求发行人及小微企业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使用资金,已限期收回违规使用资金10.04亿元,对部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进行筛选,重新委托贷款给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收费公路项目,有37个项目经调整后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建设运营,44个项目改由地方政府所属企业建设运营,10个项目积极推进解决遗留问题。
5.关于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有的还违规举债问题。
财政部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一是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要求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二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警示,核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问题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三是进一步摸排债务风险,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地方清理整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审计署在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等审计中,始终关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相关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其他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相关地方也积极推进整改。对组织管理问题,4个省、2个市和2个县均已按规定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违规举债问题,相关地方通过终止或修改协议、撤销承诺函及提前偿还等方式整改253.5亿元;对其余283.69亿元违规举债余额,相关地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了整改方案。
(四)扶贫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10月底,各地通过追回、盘活或避免损失等方式整改32.68亿元,有970人被追责问责,93%的问题得到整改。
1.关于有些地方精准识别等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的问题。被审计的各县共剔除和清退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18万人,重新识别补录贫困人口9.51万人,完善建档立卡数据信息21.68万人,从2018年起实现贫困识别常态化管理。一些地方建立了扶贫对象收入财产与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大数据比对机制,切实提高贫困对象识别精准度。同时,相关地方扶贫部门加强与教育、金融、卫生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积极筹措补助资金,落实财政风险补偿与担保机制等,已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发放补助或退还资金4.01亿元,收回违规使用的贷款及贴息补助等2.52亿元;各地共推动精准扶贫政策落实316项,细化或完善制度324项。
2.关于有的地方存在追求短期效应倾向的问题。对项目建成后改作他用或废弃涉及的1.41亿元扶贫资金,相关地方通过追回资金、责成修补、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等方式已全部整改。对“垒大户”、“造盆景”、搞简单“平均主义”等问题,相关地方通过追回或补发资金、完善与贫困对象利益联结机制、拓宽精准帮扶渠道等方式,已整改1.88亿元;对“被提前脱贫”人口逐一核查,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脱贫人口重新纳入贫困人口或给予财政补助,规范脱贫退出公示公开。同时,国务院扶贫办多次部署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等工作,着力解决扶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等问题。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要求各地创新资产收益扶贫机制,通过“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切实完善产业扶贫项目与贫困对象的利益联结机制,防止“泛福利化”和“平均主义”。
3.关于基层扶贫资金统筹和监管还未完全到位的问题。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推进慢的问题,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对2016年整合试点工作进行了分类排序和通报,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同时还联合组织开展了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项督查工作。相关地方将社会帮扶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统筹使用,通过约谈通报、召开项目调度会等措施,已统筹盘活19.8亿元。对资金日常监管还不严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追回被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资金1.95亿元,并通过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完善资金审批手续等方式整改1.11亿元,追责问责412人次。对阳光化管理要求未能有效落实的问题,相关地方通过网站、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告牌等方式,对项目安排全过程进行公示公告。
(五)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全国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10月底,相关地方通过补缴补征医保费、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43.25亿元,整改率97%,其中:对少缴少征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已通过补缴补征或完善征缴办法等整改28.68亿元;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问题,通过将相关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完善制度等整改33.16万人;对骗取套取、违规出借基金的问题,已通过收回资金、制定还款计划、移送公安或主管部门处理等整改3.35亿元;对药价和收费不合理的问题,通过收回资金、完善收费制度等整改11.22亿元;处理处分505人次,制定完善制度618项。
2.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10月底,各地已整改问题金额494.6亿元,整改率93%;处理处分1363人次,制定完善制度709项。
一是关于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超过1年未及时安排使用的资金中,有479.8亿元已安排使用;被违规使用或骗取、套取、侵占的资金中,有13.74亿元已上缴国库、归还原渠道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对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未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等招投标规定的项目中,有703个通过行政处罚、补办手续和完善制度等进一步加强管理;未严格执行监理、建筑强制性标准等要求的项目中,有319个已通过修缮加固等方式整改。
二是关于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后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条件或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中,有8.49万户被取消保障资格或调整保障待遇等,追回违规领取的补助补贴1.03亿元;被违规享受或使用的住房中,有3.61万套通过腾退置换、提高租金、补收差价、调整住房性质等方式进行整改;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法交付使用的住房中,有11.4万套完善后投入使用。
3.水利和粮食收储等涉农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整改问题金额217.25亿元,整改率92%。其中:未达计划进度或效益不佳项目涉及投资中,有152.06亿元通过加强项目科学管理、严格项目施工流程等方式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65.19亿元通过上缴、归还、盘活等方式进行整改。对粮食收储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地方全面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同时,相关地方还处理处分62人次,完善相关制度74项。
4.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节能环保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草原、林地的问题,相关地方通过恢复土地原状、完善用地手续、调整规划等方式,整改违规占用的耕地2806.78公顷、草原和林地1.99万公顷。对土地长期闲置等问题,相关地方督促加快项目开发进度,收回闲置土地766.02公顷,责令企业缴纳土地闲置费或出让金480.3万元,还有378.76公顷土地已商定项目开(竣)工时间或正在明确处置方案。对有些节能环保项目推进缓慢等问题,相关地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已开工或建成102个、发挥效益4个;有31个拟调整或取消的项目已上报审批,36个项目明确了完工时限。对相关专项资金被违规使用或套取的问题,相关部门已全部整改;对一些汽车产销企业采用自产自购、供应电池回购整车等手段获取财政补贴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地方全面核查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对涉及问题的19家企业分别实施了追回资金、罚款、取消补贴申报或生产资质、停产整顿等措施,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抽查相关专项资金发现的闲置资金中有23.32亿元已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收回,有2.33亿元将按项目进度拨付。同时处理处分226人次,完善相关制度47项。
(六)金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10月底,8家重点商业银行已整改问题金额175.37亿元,处理处分73人次,制定完善制度43项。
1.关于资金投向仍需进一步优化的问题。8家重点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涉农及扶贫金融服务倾斜政策,切实加大“三农”支持力度;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等要求,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文件,优化续贷业务办理流程;建立普惠金融事业部,调整内部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小微和涉农业务金融服务效率。
2.关于信贷发放和资产管理中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8家重点商业银行按照监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自查,重点排查违规放贷、贷款“三查”不严、信用风险暴露不充分等问题,对屡查屡犯的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放贷和办理票据业务问题,相关银行通过回收贷款、加固抵(质)押、加强贷后监管等措施已整改完毕,其中收回贷款45.87亿元。对资产质量管理问题,在自查基础上,准确分类、有效管控风险,并按要求披露信息。
(七)中央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部分企业业绩不实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将问题分类梳理,建立分工督导机制;要求企业层层落实整改责任,按照制度未完善、资金未追回、责任未落实的“三个不放过”原则,切实抓好整改,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严肃问责。相关企业坚持边审计、边整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当天即向社会公告了整改结果。截至10月底,对业绩不实问题,相关中央企业采取调整账目报表、中止违规业务、追究责任、清退追回资金等措施整改完毕,其中:已调整账目报表1790.88亿元,清退追回违规资金3159.82万元,处理处分149人次,完善规章制度75项。
2.关于部分企业投资经营风险管控比较薄弱的问题。对境内业务风险问题,相关企业通过采取诉讼清收、追究责任、完善制度等方式,已整改问题金额581.66亿元;对境外业务风险问题,已整改问题金额371.6亿元。此外,对超标准办会、购车、高档消费等问题,相关企业已整改5.07亿元。同时,共处理处分652人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341项。通过整改,共挽回损失12.74亿元。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
各地方、部门和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深入研究分析审计揭示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截至目前,有关方面共制定出台、修订完善规章制度2476项,涵盖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各个领域。
(一)进一步深化财税领域改革。
1.推动形成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财税体制。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的相关要求,会同外交部、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积极推进分领域改革。同时,财政部正在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综合考虑税种属性,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总体方案。
2.推动结构性减税降费效应充分显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促进形成减税效应和长期效应。财政部建立完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并予以公示,明确清单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取消或停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7项收费标准;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取消2项政府性基金、扩大1项免征范围,授权地方自主减免2项政府性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按照“横到边、竖到底”的要求,对“三项收费目录清单”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张清单,将于年内对社会公布;清单内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3.推动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财政部取消了政策到期的转移支付项目或支出方向,以及绩效低下或不适应形势的专项等;在布置编制2018年至2020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规划和2018年预算时,要求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开展评估,推动建立转移支付评估退出机制;根据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展,调整与事权属性不一致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绩效。
1.推动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等,着力健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制度体系。预算编制中,要求充分预计结转资金,将其与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预算执行中,督促中央部门加强对结转资金的跟踪分析,对当年预计无法支出的,及时调剂用于其他急需支出,并将结转资金纳入对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考核。
2.推动提高财政支出的精准度和有效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预算分配、项目安排中减少了一般性支出和对竞争性领域的支持,确保财力向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重大项目建设事前指导,确保支持的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并建立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3.推动强化预算约束。财政部建立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要求中央部门将绩效评价指出问题的整改措施报财政部,进一步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对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开展全面绩效自评,部分自评结果向全国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中央部门积极推进定额标准、经费管理、绩效评价、预算公开等管理改革,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计划从2017年开始用5年时间对所有专项转移支付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扩大向全国人大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范围,并推进公开。同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落实各级审核责任,加强财政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三)进一步促进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1.推动“放管服”改革具体措施落地。对限额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内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合规且进口自用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均可享受该政策,同时简化工作程序,海关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后,可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着力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
2.推动落实淘汰化解产能相关要求。对中央企业未全面淘汰落后产能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推进联合重组,探索设立主动退出过剩产能奖补专项资金,开展水泥行业转型发展试点;财政部安排奖补资金,加大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支持引导力度。对相关地方未关闭或违规批复煤矿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对淘汰落后产能、控制新增产能、监督问责等作出全面规定;与新华社合作研究建立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舆论监督机制,并组织开展专项复查。
3.推动自然资源资产利用和保护。对违法占地和土地闲置问题,国土资源部修订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改进了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完善了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和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并通过强化土地供应合同约束、土地闲置信用约束和考核监管等机制,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规范产业发展秩序,调整完善补贴政策,提高生产准入和购置补贴技术门槛,改进资金拨付方式,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和风险防控。
1.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作。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综合统计、信息共享等工作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积极参与。国土资源部将在新一轮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对接,推动解决林地、草原数据不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风险分析、识别及应对工作,有效查处涉票案件,2016年以来向基层推送涉税风险企业27万户、增收500多亿元。
2.推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融资机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进一步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规范金融机构接受担保等行为。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严禁变相举债;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3.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和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银监会强化信用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企稳,依法进一步扩大银行的自主经营权;财政部研究完善呆账核销、贷款减免等制度,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商务部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改进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对企业境外投资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国务院国资委正按国务院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推动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总体持续稳中有降,促进高负债企业负债率逐步回归合理水平。
(五)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资金安全网。
1.推动完善扶贫工作机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6部门修订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夯实脱贫攻坚基础工作,强化基层监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期内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贫困县退出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有序推进,脱贫结果真实可信。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贫、金融扶贫等精准扶贫政策考核管理等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督查。
2.推动完善医疗和住房保障机制。相关部门和地方全面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和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健全对定点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大力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体系等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时监管能力。银监会督促银行优化信贷流程,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促进依法合规使用安居工程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
3.推动完善涉农工作机制。对粮食收储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意见,并对当年的粮食收储工作专门提出要求。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研究起草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管责任,保障资金使用效果。
4.推动完善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重大案件、重大问题的联防联控机制,推行联动执法,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如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加大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曝光通报力度,在全国持续开展警示教育。
5.推动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部署,审计署在有效衔接和细化既有制度规定、进一步固化成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健全整改工作领导机制和日常机制、完善整改情况报告公告制度、强化整改责任落实和结果运用等方面,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加大了追责问责力度。
四、部分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措施
从整改情况看,尚有少部分问题未得到全面纠正,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属于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涉及改革中长期目标,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逐步解决。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较多,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等问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逐年健全完善管理,但此类问题的彻底解决,根本上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短期内还难以一步到位;对部分预算收支在三本预算中的归属不够明确、安排不够合理的问题,涉及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目前,财政部等部门正在研究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现有预算管理模式。
(二)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整改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对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处置问题,相关企业正加大推进力度,按照有关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期,持续推进处置工作,由于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推进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对存量资金的清理整合工作,因部分项目立项时间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有待持续推进;对职工医保参保问题,由于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务工人员流动性大,需要逐一核实并通知本人,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到位。
(三)客观情况确较复杂或外部条件尚不成熟,整改工作需要持续推进。对资金管理使用中被套取或损失浪费等问题,追回资金时由于涉及单位或个人数量众多,需要协作追缴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行政或法律程序上耗时较长;对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问题,由于受租赁合同期限、违约金额等制约,以及承租方另找办公场所难度大等,难以立即清理腾空,需等合同到期后才能收回;对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税率倒挂问题,目前全面实行期末留抵结转改退税的时机尚不成熟,财政部正在会同税务总局结合增值税立法工作统筹研究。
(四)个别问题涉及部门间沟通协调,需要一定时间履行必要程序。如中央基建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预算安排和资金审核下达由财政部负责,对其长期作为1个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支出方向较多的问题,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共同研究规范。
对以上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进一步整改作出了安排和承诺。一是分类实施整改。对确属历史遗留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作出明确安排并分阶段报告整改结果;对涉及主管部门审批、诉讼等外部因素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二是加大督促力度。有关单位将进一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逐项、逐条整改。相关部门将认真履行主管责任,加强整改督促,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肃追责问责。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跟踪督促检查力度。三是着力构建完善各领域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相关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坚持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切实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体制机制。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事项,审计机关将查出的问题线索移送后,有关部门正在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诚恳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4部门关于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2.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查出
问题的整改情况
附件1
4部门关于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计查出中央
预算内投资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针对审计查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抓紧部署,认真研究,逐条落实,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并健全长效机制。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相关要求,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部署落实整改
(一)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整改任务的主体责任,组织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照审计查出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跟踪整改情况,指导、督促抓好整改工作,推进整改到位。
(二)逐条落实整改要求。向审计部门多次汇报沟通,充分领会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掌握投资计划执行与项目建设情况,逐条梳理,落实整改要求。
(三)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整改结果运用,注重举一反三,以整改为契机,在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自查。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物流业转型升级专项等部分项目安排与政策要求不完全相符。2016年,发展改革委向24个省和4户中央企业的65个物流业领域的项目安排中央财政投资2.5亿元”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中央和地方资金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乡配送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多式联运转运设施、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等项目建设。支持的上述项目,虽然属于具有公共服务特征的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但其中部分项目确实具有一定竞争性。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7年按照审计要求取消了物流业转型升级专项。今后,将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关于“2016年3月,发展改革委向湖南省湘潭竹埠港重金属污染治理投资有限公司竹埠港工业园易家坪片区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下达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工程(第一批)中央财政投资2940万元。2016年6月,该公司同一项目再次获得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工程(第二批)中央财政投资3000万元,并报发展改革委备案,发展改革委未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2016年3月,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工程(第一批)投资计划重点支持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其中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940万元,用于易家坪片区原7个化工厂区范围内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以降低重金属污染风险,涉及治理污染土壤面积6.96万平方米,治理污染土壤量24.8万立方米。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工程(第二批)中启动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并安排湖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7240万元。湖南省将其中3000万元分解下达,支持湘潭市竹埠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涉及治理污染土壤面积1.09平方公里,治理污染土壤量50.8万立方米,同时试点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土地开发整理”打捆运营模式。
目前,湖南省已进一步突出重点、细化要求,明确先后两笔补助资金的建设任务分别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同时,积极推进易家坪片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有效益;及时总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经验,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三)关于“2016年4月和6月,发展改革委振兴司、投资司未及时发现切块安排的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专项同时安排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五岔沟镇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项目1240万元、1400万元。此外,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取得1240万元中央财政投资过程中使用了虚假银行资金证明等材料”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一是立即收回上述两笔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调整到其他项目;二是暂停阿尔山市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2018年申报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专项的资格。同时,印发《关于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防止重复申请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知》及委内工作规则,细化具体要求;健全完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功能,进一步加大电子监管力度。
(四)关于“2016年12月,发展改革委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没有完成工商注册、也未确定投资基金章程的情况下下达中央财政投资计划20亿元,截至2017年4月仍未执行”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北京、天津、河北3省市牵头设立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并于2016年下达20亿元注资资金的投资计划。201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向3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津冀基金首期100亿元的募集意向已基本落实到位。2017年9月,京津冀基金完成工商注册,基金出资人代表共同签署了协议,基金正式投入实质性投资运作。
(五)关于“2016年3月,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向前期未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中储粮物流(镇江)仓储有限公司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安排中央财政投资3550万元,由于与周边企业未达成一致,项目无法实施,截至2016年12月,项目资金全部闲置”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2017年5月,上述投资已收回并调整用于其他项目。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规范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充分估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难度,慎重申报;初审单位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后及时发挥效益。
(六)关于“2016年6月,发展改革委在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专项中,向不符合标准的14所普通高中安排中央财政投资22 978万元”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为提高教学质量,突出政策导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6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专项的投资计划编报通知中提出,申报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在校生已超过4000人的学校不宜申报。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经济欠发达、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不高的县,在2016年支持的200多所学校中安排了少数在校生超过4000人的高中。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今后将在部署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过程中,提出更加严谨准确的要求,要求地方严格审核和报送项目,坚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关于“2016年6月,发展改革委在切块安排地方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专项中,向安徽、湖北地区的3个项目超标准安排中央财政投资补助343.81万元”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对于安徽省两所学校超过标准安排的325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责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收回投资,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目前资金已调整到位。对于湖北省一所学校超过标准安排18.81万元问题,由于项目概算进行了调整,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已符合相关要求。
(八)关于“有153.68亿元未按规定在全国人大批准后90日内下达”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下达时间较晚的投资计划大部分属于救灾、应急等特殊事项,由于不可预见,计划下达时间也相应较晚。为加快投资计划下达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7年6月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启动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编制下达工作,将计划编制周期提前了3个月。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编制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力争按规定在全国人大批准后90日内将除救灾应急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完毕。
(九)关于“有115.4亿元对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中被调整为中央本级支出”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要求,逐步提高年初确定的中央本级投资规模的准确度。2015年初确定的中央本级投资规模为950亿元,实际执行规模为1126.7亿元,准确度84%。2016年初确定的中央本级投资规模为1000亿元,实际执行规模为1115.4亿元,准确度90%,准确度进一步提高。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提前3个月启动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力争进一步提高中央本级投资规模准确度,尽量避免年度执行中进行调整。
(十)关于“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与财政部据以下达预算指标的间隔较长,2016年平均为52天,影响项目及时推进”问题。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2016年下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办公系统中将所有投资计划下达文件设置为同步抄送财政部,确保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文件后财政部能够及时收到,同时加大与财政部对账频率。
(十一)关于“抽查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发现,至2016年底,有188个项目应开工尚未开工、244个逾期未完工、5个无法实施,导致中央预算内投资58.47亿元闲置”问题。
整改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抓紧督促有关项目单位加快推进相关项目实施,组织各地方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目前,188个未开工项目中,184个项目加快了征地拆迁、报建手续等前期工作进度,已整改完毕(其中165个已开工、19个已调整至其他项目);4个正在抓紧开展前期工作。244个未完工项目中,164个项目已整改完毕(其中163个已完工、1个已调整),80个正在抓紧实施。5个无法实施项目均已调整。
三、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调整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一)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不断加快投资计划下达进度。
1.调整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都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进行调整优化。对于规划到期且没有继续实施依据的专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专项、主要支持乡镇及以下的专项等,原则上一律取消安排。对执行中发现问题的专项,改进安排方式、压缩专项规模、调整安排方向,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安排。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大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的调整、优化、整合力度。
2.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进度。早安排、早部署、早下达,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地方作用,2017年6月底下达全年规模的96%,比2014年同期的75%提高21个百分点。
3.逐步提高年初项目到位率。提前部署、扎实推进,逐步提高年初中央本级项目到位率。对于安排地方的项目,每年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分专项安排地方的投资额送财政部列入预算,按照预算法规定在预算批准后3个月内下达到具体项目。
4.提前部署编制下一年投资计划。逐年提前计划编制工作,2017年6月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启动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编制下达工作,将计划编制周期提前3个月。
(二)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规范管理制度体系。
1.制定完善框架性规章制度。先后印发或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正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
2.不断补充完善针对性政策措施。按照“一专项一办法”精神,分专项制定出台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规范各领域投资管理。针对打捆切块方式存在的问题,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并重申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本质上是补助性质,要求各地方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如实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针对个别项目存在重复申请和安排投资问题,印发了《关于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防止重复申请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知》。
3.纵深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起草《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核准备案行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 号),推动8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精简核准前置要件;报请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切实提升报建审批效率。
(三)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从项目申报阶段即要求落实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并贯穿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全过程。
2.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督查。加大项目稽察力度,共派出137个稽察组、294人次赴现场稽察,共计稽察项目1341个。坚持定期调度、年终报账、竣工销号,督促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3.进一步强化重点地区督促督导。积极配合开展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原因并抓好整改落实。组织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通报发现的问题并明确整改要求。对投资计划完成较差的,采取调出项目资金等方式予以惩戒。
4.扎实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监管改革。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纵横联动、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对项目实行网上全面监测,实现全覆盖、全过程、常态化监管。
5.依托在线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建成并不断完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联合17个部门制定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各部门各地方,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编制、下达以及项目按月调度、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工作,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全流程、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
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相关要求,现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坚持分类指导,继续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财政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从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增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认识到位、行动到位、落实到位。
二、依法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基本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风险防控体系。
(一)构建法律制度框架。积极配合修订预算法,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二)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自2015年起,每年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依法设置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
(三)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以往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四)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经全国人大批准,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6000亿元、 11 800亿元、16 300亿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锁定并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末各地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用3年左右时间置换成地方政府债券。截至2017年10月末,全国地方累计发行置换债券10.5万亿元,大大降低地方政府利息支出,避免了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化解了许多长期积压的“三角债”,降低了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
(六)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改革。在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开好规范举债的“前门”。
(七)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每年组织评估、预警、通报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督促各省级政府制定风险化解规划或应急处置预案,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八)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提请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作出系统性安排,妥善做好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
(九)建立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机制。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授予专员办就地查处的权力,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实现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
(十)严肃处理和通报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组织核查部分市县、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发函至10个省级政府和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建议依法问责处理,目前,重庆市、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和银监会已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行政降级、罚款等处分。同时,分批公开曝光处理结果,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2016年底以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和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是专题部署工作,在2016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专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严守底线不动摇,摸清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监管政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三是部署清理整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组织核查问责部分市县、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通过持续规范管理,截至2016年末,全国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元,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水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的成因分析
虽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没有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过度举债谋“政绩”,超出财力可能铺摊子,无序举债搞建设。有的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缺乏统筹规划和长远考虑,急于超前发展,只管举债建设、不考虑还钱。这些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的债务缺乏预算约束,“借、用、还”管理脱节,形成企业借债、政府使用、偿债资金无法落实的局面。
(二)项目实施责任不落实。有些地方和部门审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把关不严,对举债建设项目现金流评估不够,对项目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测算不科学,没有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还款能力,存在风险隐患。同时,还有些项目单位未按项目批复要求落实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加剧风险隐患。
(三)一些金融机构推波助澜。有些金融机构认为地方政府不会破产也不敢破产,存在财政兜底幻觉,加上政府背景项目融资规模大,利率弹性小,容易快速提升单位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奖励,对这类项目趋之若鹜,没有按照市场化原则严格评估政府背景项目风险,放松风险管控要求,大量违规提供融资。一些中央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后,通过合同约定由地方政府回购或保证最低收益等方式,参与地方政府项目建设,助推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四)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问责不到位。不少地方政府没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甚至认为违法违规举债上项目、搞建设有利于地方发展,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问责不到位,约束软化,导致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不断出现。金融监管部门问责金融机构的制度尚不健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财政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坚决刹住无序举债之风,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持谁举债、谁负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债务人、债权人依法合理分担风险,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存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一)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一是进一步完善地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有效抑制地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从严审核把关,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二是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督促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严格把关,对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提供融资。三是强化中央企业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二)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共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蔓延。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审慎处置,继续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三)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一是适度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重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等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适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支持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二是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规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地方政府规范运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严禁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严禁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异化为“二财政”。三是支持市场化融资和担保。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四)稳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一是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公开透明、合法合规运作,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充分披露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二是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转型后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三是防止地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平台化”。督促地方国有企业规范运作,坚决制止地方政府将公益性事业单位演变为融资平台。
(五)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加强重点督查和审计。研究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省级政府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继续违法违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金融改革;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加快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市场融资自律机制形成;推进政府债务立法,强化法律保障。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审计查出扶贫资金
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相关要求,现将扶贫审计查出的涉及扶贫资金绩效和安全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017年6月,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反映了20个省区市158个县扶贫审计情况,指出有的地方扶贫资金存在追求短期效应倾向、基层扶贫资金统筹和监管还未完全到位等问题,涉及问题金额26.65亿元,占抽查资金的比例为7.93%。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务院扶贫办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多次专题研究,制定方案,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158个贫困县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联合推进扶贫审计整改工作,督促20个省区市认真整改,坚决查处纠正违规问题,完善脱贫攻坚政策制度,加大问责处理力度,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纳入对各省2017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等考核工作。
为确保问题资金全部整改到位,国务院扶贫办加大工作力度,持续跟踪督促,逐项销号,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截至11月,上述26.65亿元扶贫资金绩效不佳或违规使用等问题已全部整改。其中,追回资金(含归还项目资金原渠道)4.49亿元,通过盘活使用、加强项目后续管理等整改22.16亿元。推动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落地332项,细化或完善扶贫相关政策制度326项。追究法律责任、党政纪处理处分等严肃问责984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67人。其中,省级机构5人、县级机构230人、乡镇一级356人、村一级460人。通报批评19家单位,对13家企业采取经济处罚或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158个贫困县的整改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具体情况是:
(一)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有的地方存在追求短期效应倾向”问题。
1. 关于“有的地方扶贫项目实施中因脱离实际等未实现预期效果,涉及资金3.3亿元”问题。通过追回、盘活资金,以及督促龙头企业或合作社落实利益联结机制、兑现贫困户收益分红、调整收益分配方案、拓宽精准帮扶渠道等措施全部整改。
为做好此类问题的整改工作,一是国务院扶贫办两次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纠正扶贫工作中存在的“垒大户”、“造盆景”、“平均主义”现象等形式主义问题,防止产业扶贫盲目跟风,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二是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提出严格实施主体选择、注重形成物化资产、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健全农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等工作要求,规范和纠正各地存在的项目遴选不谨慎、贫困群众利益保障不到位、收益分配方案设计不科学等倾向性问题。三是指导各地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充分利用建档立卡成果,针对贫困户贫困村的致贫原因,摸清脱贫需求,编制贫困户项目需求和贫困村项目清单。召开部分省区研讨会,部署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四是加强对各地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地改变送钱送物、发钱发物的方式,让贫困人口真正参与到产业发展实际过程中并受益。积极推广产业扶贫成功案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2. 关于“有的地方已脱贫人口脱贫质量不高” 问题。对因多计预期收益,未落实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三保障”及脱贫质量不高等被提前脱贫人口,通过重新纳入贫困人口或危房改造范围、重新入户核查、落实产业增收项目等措施全部整改。
为做好此类问题的整改工作,一是国务院扶贫办利用建档立卡信息平台,对2016年全国脱贫人口建档立卡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并专项安排部署,组织各地对脱贫不实开展自查自纠,245万标注脱贫人口重新回退为贫困人口。二是严格考核评估,将多计预期收益和 “三保障”未实现就被提前脱贫问题列为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的重点内容。在2016年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对考核综合评价较差或一般、发现突出问题的8省,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向不同程度存在“算账脱贫”、“突击脱贫”和“三保障”未实现就宣布脱贫问题的18个省份通报了情况。相关省逐村逐户开展脱贫人口清查复核,重点纠正重收入,轻“两不愁、三保障”的倾向,将脱贫质量不高、未达到“三保障”的脱贫人口全部回退为贫困人口,将继续给予扶持直到稳定脱贫。部分省区调减了2017年贫困县、贫困人口退出计划,使脱贫退出时序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基层扶贫资金统筹和监管还未完全到位”问题。
1. 关于“有的地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工作有待加强,84个县的19.54亿元扶贫资金长时间闲置” 问题。相关地方普遍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细化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通过约谈通报、召开项目调度会、加快整合资金方案实施和项目建设实施进度等措施落实整改,闲置资金已通过追回、盘活、加快资金拨付报账和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后续管理等方式全部整改。
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认真研究,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资金闲置问题。一是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每年中央财政在10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提前下达资金比例由2013年的73%提高到2017年的85.7%。同时,为督促各省加快拨付进度,国务院扶贫办2017年对各省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了三次通报。在2017年对8个省的约谈中,重点指出7个省存在资金闲置和拨付慢问题。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移交的资金闲置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督促问责。部署开展资金闲置情况专题调研。目前,资金闲置问题得到遏制。二是通过简政放权推进项目审批权限下放。主动做好“放管服”改革,清理扶贫资金内部相关专项和试点项目。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比例从2014年的70%提高到2017年的95%以上,进一步强化县级权力和责任,增强地方统筹使用资金的自主权。三是大力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扩大到全部832个贫困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级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督查,推动涉农资金实质性整合,加强对地方精准脱贫规划编制指导,保证资金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
2. 关于“有的地方阳光化管理要求未能有效落实,日常监管不到位,发生骗取套取、违规使用等问题3.81亿元” 问题。通过追回资金、加强项目后续管理、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完善资金审批手续等方式全部整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已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扶贫办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持续加强纪律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和部门监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保持了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是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修订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要求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强化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精准使用的考核。
二是设立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自2014年12月设立扶贫监督举报电话至2017年6月底,共接通电话1.9万个,其中投诉举报电话1.3万个。低保、危房改造、贪污腐败分别占来电总量的23%、23%和14%。涉及专项扶贫领域205个,占1.6%,办结199件,其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的有47件,53人受到处理,包括县级部门5人、乡镇干部7人、村干部41人。
三是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对扶贫政策、工作措施、资金项目安排和扶贫成效在乡村两级进行全面公开,创新公告公示有效实现形式,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通过面对面宣传、畅通反映渠道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性。公示公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已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四是与财政部共同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2015年至2017年连续3年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督促各省认真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处理相关责任人。每年对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通报结果,兑现奖惩措施。
五是督促地方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审计署2013年、2016年、2017年3年累计对43个省次217个县次的扶贫资金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国务院扶贫办督促相关地方及时整改并加大查处力度,追回被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的扶贫资金,闲置资金通过报账拨付、重新安排项目和加快项目实施等方式进行了整改。有1347人次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理处分。
六是配合做好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研究提出具体举措。加大曝光和处理力度,与中央纪委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国务院扶贫办2017年对问题数量较多的省区市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体提醒谈话。在国务院扶贫办网站建立“曝光台”,对违纪违法问题及典型案例加大曝光通报力度,2017年两次通报扶贫领域违纪违规违法问题19起。
七是与高检院共同开展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2016年2月,国务院扶贫办与高检院联合部署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1892人,同比上升102.8%。加强与检察机关有效协作,建立年度资金项目和扶贫系统职务犯罪查办预防工作信息互通机制、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加强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共同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扶贫行动。2017年高检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对第一批重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挂牌督办。
八是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2016年起在全国扶贫系统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扶贫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高检院反贪总局联合编写《扶贫领域违法案件警示录》,与中国纪检监察报社联合编写《全国扶贫领域贪腐案件警示录》,以案说法,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加强监督,严肃执纪问责,扶贫领域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呈递减趋势,干部作风也得到加强。根据审计数据,查出违纪违规、闲置浪费等问题金额占抽查资金的比例从2012年的36.3%下降到2015年的25.8%,再下降到此次审计的7.93%。其中,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金额占抽查资金的比例从2012年的15.7%下降到2015年的3%,再下降到此次审计的1.13%。
但随着扶贫投入越来越多,贫困地区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情况未有根本改善,基层监管使用能力仍待提升,贪污挤占挪用等老问题时有发生,资金闲置滞留和“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新问题不断出现,扶贫领域违纪违规违法现象不容忽视。国务院扶贫办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扶贫资金管理,不断推动“阳光扶贫”、“廉洁扶贫”。
(一)配合中央纪委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扛起脱贫攻坚政治责任。全力配合中央纪委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部署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在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同时打好作风攻坚战,推进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指导各地进一步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将主要精力放到为贫困群众出实招、办实事、得实效上。
(二)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比对机制,对贫困人口做到动态调整,“应纳尽纳”。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强化驻村帮扶工作。加大产业扶贫指导力度,强化带贫减贫机制,纠正各种形式的变相“发钱送物”、“大水漫灌”。
(三)细化实化基层监管。指导地方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发挥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建立扶贫资金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储备,防止项目选不准造成损失浪费。强化公告公示,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督查巡查和考核评估。继续做好年度督查巡查工作,把工作监督、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执纪问责等结果运用到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中。推进扶贫暗访抽查常态化、暗访力量多元化,通过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完善省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机制,将日常监管和一次性考核结合起来,将扶贫资金监管使用、扶贫成效、返贫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使考核工作更加科学有效、符合实际。用好考核评估结果,倒逼各地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提高脱贫质量,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五)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部门将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大对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扶贫资金监督责任。发挥好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各类监督力量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督查巡查、暗访督查、考核评估和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群众信访发现的案件线索,督促地方进行处理,重大线索和严重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移交。通过国务院扶贫办网站“曝光台”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及典型案例曝光通报力度。
(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围绕脱贫攻坚战略性、全局性、苗头性和前瞻性问题深入研究,着力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建立防止返贫、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及早谋划研究2020年后扶贫新机制。
(八)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成功经验,加强正面引导,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审计查出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补贴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各地区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产业规模全球领先、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竞争能力大幅增强。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行业发展过度依赖补贴等问题,甚至有部分企业采用非法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补贴。针对《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整改。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存在部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或弄虚作假方式获取补贴问题;二是行业发展出现小而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苗头。针对以上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了以下整改工作:
(一)开展专项整治,严查违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上下联动,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自查自律,在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全面核查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从严惩处,对相关职能部门涉嫌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涉及“有牌无车”、“有车缺电”、“标识不符”问题的19家生产企业,分别实施追回补贴资金、缴纳罚款、取消补贴资金申报资质、取消生产资质、停产整改、约谈批评等处理处罚措施,其中确认属于骗补的10.1亿元已在2016年清算时全部收回,并按问题金额的30%—50%处以罚款,在行业中产生了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对以关联交易提前谋取补贴以及用户闲置的问题区别处理、暂缓清算。有关地方政府成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问题督查整改工作组,制定了整改方案,处理了问题车辆生产、登记注册、补贴审核等相关责任人员。
(二)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补贴政策。
2016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地方、国家三级新能源汽车运行监管体系,跟踪和监督抽查新能源车辆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车辆闲置和低效运行情况。目前国家平台基础功能已建设完成,企业平台全部建设完成并通过与国家平台的对接测试,已开展数据上传工作,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级地方平台建设完成,其他省份正在积极推进。
2016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规范资金申报程序,明确了企业、地方和部门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印发《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提高补贴门槛,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并完善惩罚机制。同时,要求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在2017年开展的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报清算审核中,各地均加强了核查工作力度,包括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各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认真审核,并按照申报车辆总量2%左右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总体上,没有发现恶意骗补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对少数存在申报不规范、标识不清楚、里程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给予暂缓、不予清算等处理,对问题企业进行约谈和批评。
(三)规范行业发展,建立长效机制。
2017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增加新能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电动汽车安全监控等17项技术产品检验标准,提高产品准入门槛,并更新设计开发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企业审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该规定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有力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并可有效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遏制散小弱发展苗头。
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设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两种积分,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生产情况分别提出考核要求,推动企业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引入积分交易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生产推广。该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助于实现2020年补贴政策退出后新能源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目标,而且能够促进企业技术持续进步,激发创新活力。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倒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利用新能源汽车三级监管平台,加强对推广应用车辆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使用效率,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等政策,严格企业准入考核,清理淘汰僵尸企业,遏制散小弱发展苗头,发挥积分管理的市场调节作用,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
(三)持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评估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总结成绩,分析问题,确定未来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方向。充分发挥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作用,努力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提高产业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