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为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格包括1.勘察设计费2.物资购置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临时用地补偿费及协调费5.总承包综合管理费6.工程保险金7.不可预见费8.专项评估及验收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业主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提供给EPC总承包商。2)EPC总承包商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提交业主。3)业主清标完成后,双方对《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协商,以确定最终设备购置及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为EPC总承包单位提供,其它费用为双方合同谈判时确定。
竣工结算时,EPC总承包单位认为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清单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要求推翻该清单变更为按实结算,按实际施工内容增加合同价款。
业主认为:该项目为固定总价包干,清单后总包单位已对清单工程量及价格进行确认,不能增加。
针对该合同的争议内容,详细核查了合同条款及合同谈判资料。
合同条款约定
1)设计部分:EPC总承包商负责工作范围内施工图阶段所有项目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竣工图编制工作。
2)物资采购部分:EPC总承包商负责工作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物资采购、安装及调试。
3)施工部分:EPC总承包商负责设计范围内所有设备及管道及其配套的建筑、结构、总图、电气、自控仪表、通信、给排水及消防、热工、防腐等以及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后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具备工程预生产调试条件。
4) 专项评估及验收: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及验收,节能评估,等10项工作。
5)临时用电补偿及协调工作。
6)合同附件1对业主与EPC总包的界面进行了明确约定(附件1内容略)
根据以上范围及工作界面,该EPC合同的工作范围为从勘察到联合试运转完成的所有工作,是一个交钥匙工程。
1) 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情形;
3) 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情形;
4) 业主要求变更设计、规模、试验检验标准及单项工程的功能;
5) 因业主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或无法复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4日内,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单》,在项目结算时一并结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经核查,由于初步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不符。业主在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未要求变更设计、规模、试验检验标准及单项工程的功能。合同所附清单与实际施工不符的原因非业主变更造成。
第十七条综上所述:该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及内容在清标阶段已经双方确认,且该项的勘察及初步设计均为EPC总承包范围,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清单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属于EPC总包单位初步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不符造造成,不属于合同变更范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总价包干的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EPC总承包单位以清单错误为由要求变更为按实结算理由不充分,不能增加费用。
总结:本项目由于勘察及初步设计均在EPC总承包范围,且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及工程量在清标阶段已经双方确认,因此不能增加。
思考:
如果该项目为业主发出《工程量清单》,该项目的初步设计不在总包的承包范围内,总包单位按《工程量清单》组价而形成的总价包干,未有清标双方核对的工作程序,
总包单位的请求是否应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