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校内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各种证件、证书齐全、合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必须具有承担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的能力,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不准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3.社会中介机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或客户的好评。
第四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
1.上级机关要求委托审计的项目;
2.按学校规定投资在60万元(不含)以上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预算、结算审计项目;
3.经学校批准,实施委托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产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审计等专项审计项目和其他审计项目。
第五条 委托审计业务的办理:
1.审计处提出委托申请、确定委托内容和费用标准;
2.经校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
3.审计处牵头办理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手续,属涉密项目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书;
4.审计完成后,审计处负责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六条 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
1.审计处要求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工作纪律承诺书。
2.审计处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3.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进行两级审核,经学校确认后,社会中介机构方可出具正式审计或审核报告。
第七条 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
1.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对审计处负责,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2.社会中介机构需向审计处提交审计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3.审计完成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交底任务书、审计或审核报告等,并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八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应解除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责任并责成赔偿经济损失。
1.社会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的;
2.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3.社会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4.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21]70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