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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作者: 编辑:sjc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9日 10:30 点击:[]
    为保证审计干部廉洁从审,秉公执法,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得依附被审计单位的指示精神和审计署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就加强审计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厅机关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住宿补贴。异地审计,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和伙食补贴。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或索要被审计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七)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个人或集体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部如数退赔,并追究违纪者纪律责任。
   (二)情节较轻的,由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检查,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建议开除党籍。
   三、对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单位,审计组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八不准”规定的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的群众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五、建立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制度。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要认真填写登记表(附后),于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登记表报送厅监察室备案。如发现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审计组要如实反映和报告。
   六、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建立,并将个人执行纪律情况记入廉政档案。
   七、实行审计纪律挪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反“八不准”规定的,要及时报告省厅,由监察室组织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每年年终,各业务处要将执行“八不准”规定的总结情况向省厅报告。
   八、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开始新的审计项目起执行。省厅原廉政制度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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