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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时间:[2018-05-07]  来源:

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415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建立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相应体制机制,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做到项目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节约、勤俭的方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细化支出内容,体现绩效导向。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

  党政机关依法组织征收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机关资产转移到下属单位规避收入。

  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对于必须调整的预算,应当编制调整方案;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纳入预算管理。

  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维修改造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费等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部门应先通过统筹年初预算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解决;确实难以调剂解决的,部门要按规定将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党政机关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准确核算党政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本级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加强国内差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开支标准的相互衔接。建立公务活动开支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严禁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及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综合、客观评价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

  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未按规定开支标准发生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事、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十八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外事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下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据此科学合理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因公临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临时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对外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我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市、县(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调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收取住宿费用。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到县和县级以下单位开展调研、检查等公务活动,有公务灶且具备接待条件的原则上在公务灶就餐,按标准缴纳餐费。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单位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我省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除优先补充调剂为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外,其余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更新,已到更新标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领导干部调动或退休后,其所配专车应当留在原单位。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加强集中统一管理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一律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二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期间不得宴请,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会议预算规模。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党政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及有关培训机构。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建立设备周转公务仓,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属于基本建设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余一般维修改造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严格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台账,实行动态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的立项、资金、建设等工作进行相关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后30日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者业务发展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临时集中办公原则上由牵头单位从其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租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办理后30日内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能源、水等资源消费计量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能耗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实行适时监控和监测数据共享,纳入全省能源利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党政机关能源、水消耗定额,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消耗定额制定消耗支出标准。党政机关要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耗水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雨水资源利用、污水处理回用。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第四十五条新、改、扩、迁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使用节能建筑材料及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和新技术。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超标准装修。

  健全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应当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产品、设备。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约束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加强课程设计,丰富教学手段,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遵守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公务活动经费支出执行情况;

  (三)贯彻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

  (四)规范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标准和制度情况;

  (五)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情况;

  (六)精简会议活动,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情况;

  (七)执行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等规定和标准情况;

  (八)监督检查下级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情况;

  (九)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本地本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问题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定期检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结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二)专项检查。把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每年年底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三)明察暗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依法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巡视监督。省委巡视组将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情况纳入巡视工作重点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监督检查对象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党政机关所有政府性资金及其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五十五条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违纪违规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投诉举报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公开下列内容: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建立并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对铺张浪费问题应负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相关人员、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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