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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6-2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应当整合本部门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
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参照开发费用和市场情况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以委托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软件资产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妥善保管软件资产,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使用后按照领用清单上的内容退还,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十六条 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闲置的软件资产,由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机构会同信息技术管理机构,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
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软件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依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执行。
第十八条 通过转让方式处置软件资产,应当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调整资产与财务账目。
第二十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管局负责对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年度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三)正版化使用情况;
(四)处置管理情况;
(五)纳入国有资产决算报告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管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管局2001年11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通知》(国管财字〔20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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